都更條例大翻修 提高拆除門檻 增退場機制
針對「都市更新條例」侵害民眾權益的問題,內政部營建署昨舉辦座談會,初步擬定三大修法方向,一是實施者(建商)與民眾簽定事業計畫同意書時,須出具權利變換;二是都更時程冗長,擬增設退場機制;三是擬提高拆除門檻,並將預售時機訂得更嚴謹。
現行法令 學者提議先釋憲
不過,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張金鶚出席座談會指出,現階段該做的應是請大法官釋憲,先釐清是否有違憲之虞,內政部釋憲一事該做而不做,反而持續拖延,可能讓修法缺乏正當性。對此,內政部則回應,並不打算提出釋憲,現階段應是把都更條例修正至更周延的方向。
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表示,下週五(二十七日)將再召開一次座談會,希望修法方向及細則能更聚焦,預期最快兩週、也就是五月初,都更條例修正內容會擬定草案並公開,預計七月送至行政院,並趕在九月立院開議時送交審核。
資金、產權雙保證 才能執行
現行都更條例規定,實施者在取得同意書時,並未向參與都更民眾提供權利變換計畫,導致民眾不了解自身權利,而衍生後續問題;因此,未來研擬實施者在取得同意書時,必須出具權利變換,讓民眾充分了解自身分配的產權與權益。
至於都更退場機制,目前都更戶僅限於公展前可以提退出,未來研擬延後至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前均可退出,甚至考量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至興建前也增設退場機制。此外,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僅規定強拆,卻未有強拆標準,擬參考北市及新北市標準,以「同意都更比率達九十五%、不同意都更戶五戶以下」為強拆標準,一旦訂定標準,都更條例二十五條之一的強徵條例,則可取消及廢除。
另外,現行履約保證包括資金保證、產權保證,但僅要求一項符合便可執行,未來則朝兩項具備才可辦理都更;此外,現行續建部分並未有完善規劃,若是實施者出現問題,將導致都更案無法持續,因此,修正履約保證機制也是為了改善續建問題。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 / 記者徐義平 台北報導